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 張運蓮 訴訟代理人 郭靜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聯邦價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0│1│30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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