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259號被告 蔡曜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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