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楊幼朱 被上訴人 林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673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
157號裁定聲請駁回,該裁定並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無訛。
三、本院復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