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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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葉逸如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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