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29號聲請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 相對人國防部(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70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9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