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992號聲請人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凌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三、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9年7月3日(因聲請人民國110年4月14日聲請狀並未有附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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