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余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貸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信貸約定書第1、2、3、5、8、9條之約定,被告即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約定利息採固定年息18.25%計算並按日計息,借款人未依約繳款時,原告得自應付款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貸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自93年11月12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2月23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198,76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復於93年3月17日向原告請領代償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另於代償卡專用申請書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六個月止為年息2.99%,第七個月起為年息15.99%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代償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自93年3月17日發卡起至106年3月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423,495元(包括消費款144,782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8,71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暨代償卡專用申請書、代償卡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代償卡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自上揭時日起請求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20%│自94年2月24日起││││Story生活││││至104年8月31日止│帳號││1│故事現金卡│198,760元│198,760元├────┼────────┤0000000000000000│││信用貸款│││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代償卡│423,495元│144,782元│15%│自106年3月8日起│正卡卡號│││消費款││││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22,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