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肆萬零壹佰貳拾貳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陸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信用貸款部分壹拾貳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3、現金卡借貸肆拾伍萬零玖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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