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告丙○○
丁○○原告戊○○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世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