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龔能┌───────────────────────────────────────────────────┐│98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編號│請求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新台幣)│││││├──┼─────────┼───────────┼────────┼────────┤自違約金起算日起││001│971,460元│97年6月18日│4.16%│97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002│250,371元│97年6月13日│4.16%│97年7月14日│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003│93,649元│97年6月14日│16.25%│97年7月15日│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