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國瑋
選任辯護人劉致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7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國瑋
選任辯護人劉致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7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