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丁俊三
代理人 丁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3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2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4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3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5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4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6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5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7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6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8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7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9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