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丁俊三

代理人 丁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3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2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4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3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5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4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6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5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7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6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8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7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9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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