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7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0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9月23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7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0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9月23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