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全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奕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思穎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士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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