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66號

原告 黃巧婷

被告 李迎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場年月為民國106年4月,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距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10年12月26日,已使用4年8個月,經計算零件折舊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維修費用以新臺幣26,666元為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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