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榮具保人黃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黃家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黃家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該署傳拘受刑人未獲等情,有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24日緝獲並入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前雖因逃匿,但現既已於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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