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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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6號
108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慶仁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慶仁因警方莫須有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 林光榮 不實之證詞,遭認定有犯罪嫌疑,羈押已3月有餘,家中獨留高齡76歲母親而無人照顧,懇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28日提付執行,本院並已裁定撤銷羈押,此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字186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撤銷羈押,並另因他案入監執行,被告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