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林雨黔 上列聲請人林雨黔因與相對人 蘇財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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