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650元(計算式:38.5平方公尺×6,900元/平方公尺,以原告99年6月29日民事陳報狀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