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凃芳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豐企業社及 黃麗月 等2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