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劉孟涵 被告 劉孟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移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93.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平方公尺,故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746,875元(93.7
5×29,300=),又同段429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號房屋課稅現值為332,700元,故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2,700元。另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92萬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99,575元(2,746,875+332,700+1,920,000=4,999,5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