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順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