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張伍毅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張伍泰
張伍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權利範圍為3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11,66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6,825元土地面積686.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33,611,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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