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陳述略稱:被告與原告之妻 蔡雅惠 通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其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聲明所述之賠償等語。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5%計算之利息,並原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方面:未為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被訴與原告配偶相姦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2月11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