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自行到場。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