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雅玲 代理人 周起祥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年份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111年10月4日健保南字第1119531
759號函回覆本院查無聲請人積欠健保費及滯納金,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⒌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康鈞老人養護中心?目
前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須有公司章)、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親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其種類及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⒏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
之戶籍謄本、父母親戶籍謄本、父母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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