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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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惠箐 相對人 戴登山
戴 黃阿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戴登山、 戴黃阿枝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第三人 蘇登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8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後第三人蘇登旺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戴登山、戴黃阿枝於107年8月9日向第三人蘇登旺借
款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110年9月1日。第三人蘇登旺於110年3月15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陳惠箐。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將軍區西和段--------993269.632分之1戴登山002臺南市將軍區西和段--------99438.372分之1戴登山003臺南市將軍區西和段--------995664.813分之2戴登山004臺南市將軍區漚汪段西甲小段15252951.002分之1戴黃阿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