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55號聲請人 王錫鎮
劉俊義 前列王錫鎮、劉俊義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宸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通訊方式提示,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提出相對人王宸宏(住○○市○○區○○路○段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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