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子咅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林子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名是否正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