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98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陳勇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院認本件遺產有變賣、拍賣不易之情,為保障後續遺
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於文到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5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