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成 、 黃巧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