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金簡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740號)暨移請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家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