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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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庚○○戊○○甲○○丙○○乙○○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97年度易字第8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庚○○、戊○○、甲○○、丙○○、乙○○、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己○○、庚○○、戊○○、甲○○、丙○○、乙○○、丁○○因不服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己○○、庚○○、戊○○、甲○○、丙○○、乙○○、丁○○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