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6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新店勒戒所97年5月15日新戒所輔字第0970500373號函檢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處遇成效報告表、釋放通知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爰聲請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以95
年度毒聲字第171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於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9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經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6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皆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均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所出具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仍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機關、鑑定書文號│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5年9月19日│95年度毒偵字第│││因(含包裝袋壹│,空包裝重零點壹│調科壹字第09523016880號│4715號│││只)壹包│玖公克│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17日│96年度毒偵字第│││因(含包裝袋貳│,空包裝總重零點│調科壹字第09623023630號│1211號│││只)壹包│肆肆公克│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