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豐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豐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豐政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0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07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7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