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聲請人田僑不動產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李月君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陳阿玖 公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於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
5號第一審判決,已於主文第2項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新臺幣9,800元由相對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陳阿玖公負擔,是聲請人即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