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錢陽孫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萬4,500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28,936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227,93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表明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