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7號上訴人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邑興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297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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