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告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被告明智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 洪娥
之11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受告知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主文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