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67號),且經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因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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