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國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6,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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