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40號
原告 陳敬尚
被告 王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2年6月20日11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40號
原告 陳敬尚
被告 王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2年6月20日11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