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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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雅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榮原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2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