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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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
被 告 卯○○
子○○
庚○○
申○○
寅○○
辰○○
丙○○
乙○○
丑○○
癸○○
未○○
B○○
黃○○
己○○
丁○○
巳○○
酉○○
戊○○
亥○○
天○○
壬○○
戌○○
A○○
玄○○
辛○○
午○○
宇○○
地○○
周厚文
上列 29人
訴訟代理人 宙○○ 住新竹縣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㈠桃園縣楊梅鎮富岡里16鄰 伯公岡 207之11、1
㈡請求拆除之系爭圍牆地上物之現占有使用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