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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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
被   告 卯○○
      子○○
      庚○○
      申○○
      寅○○
      辰○○
      丙○○
      乙○○
      丑○○
      癸○○
      未○○
      B○○
      黃○○
      己○○
      丁○○
      巳○○
      酉○○
      戊○○
      亥○○
      天○○
      壬○○
      戌○○
      A○○
      玄○○
      辛○○
      午○○
      宇○○
      地○○
       周厚文
上列 29人
訴訟代理人 宙○○ 住新竹縣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㈠桃園縣楊梅鎮富岡里16鄰 伯公岡 207之11、1
㈡請求拆除之系爭圍牆地上物之現占有使用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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