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ANDAI」註冊商標模型玩具公仔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俊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BANDAI」註冊商標模型玩具公仔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4年1月30日起算,至105年1月29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672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BANDAI」註冊商標模型玩具公仔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鑑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