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黃月霞 被告 林鴻榮
林育清 莊賴磊花 李政達 林百祥 陳邦忠 謝 李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命被告將如附表所示部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應以原告回復登記所受利益即上開土地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79,098元(計算式見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 葉水木 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
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表:
┌──┬───────┬──────┬────────┬───────────┐│編號│地號(屏東縣潮│面積│公告現值│價額(計算式;單位)│○○○鎮○○○段)│(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03年土地公告現值×││││││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登記之││││││面積;元)│├──┼───────┼──────┼────────┼───────────┤│1│267-72│4.88│11000│53680│├──┼───────┼──────┼────────┼───────────┤│2│267-73│11.17│11000│122870│├──┼───────┼──────┼────────┼───────────┤│3│267-247│2.006│24000│48144│├──┼───────┼──────┼────────┼───────────┤│4│267-250│2.34│11000│25740│├──┼───────┼──────┼────────┼───────────┤│5│267-252│28.29│24000│678960│├──┼───────┼──────┼────────┼───────────┤│6│267-255│2.38│11000│26180│├──┼───────┼──────┼────────┼───────────┤│7│267-257│32.84│24000│788160│├──┼───────┼──────┼────────┼───────────┤│8│267-258│23.31│24000│559440│├──┼───────┼──────┼────────┼───────────┤│9│267-261│2.09│11000│22990│├──┼───────┼──────┼────────┼───────────┤│10│267-263│4.41│24000│105840│├──┼───────┼──────┼────────┼───────────┤│11│267-264│23.49│24000│563760│├──┼───────┼──────┼────────┼───────────┤│12│267-267│1.73│11000│19030│├──┼───────┼──────┼────────┼───────────┤│13│267-270│28.63│24000│687120│├──┼───────┼──────┼────────┼───────────┤│14│267-271│28.27│24000│678480│├──┴───────┴──────┴────────┴───────────┤│價額合計為4,379,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