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陳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1,073元

95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自95年10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31,408元

96年2月28日

3.88%

自96年2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