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陳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1,073元
95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自95年10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31,408元
96年2月28日
3.88%
自96年2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