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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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 李明 憲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律師被告 王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管轄權:㈠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間,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八煙賢屌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内傳送如附表所示侵害原告名譽之訊息內容,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且原告主張在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所地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LINE發現上開訊息內容,則本院管轄區域地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為有管轄權法院,被告爭執本件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請求移轉管轄云云(見本院訴字卷㈠第27頁),洵屬無據。
㈡又上開關於管轄權之見解雖為目前法院實務上絕大多數且穩
定之見解,惟本判決仍認為有討論及檢討之餘地,蓋現今社會型態較之以前已有不同,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在具網路連線之處均可藉由電腦、手機、電視、手錶甚至眼鏡輕易連結至網路,若照上開見解解釋之結果,事實上將可能造成全國各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結論,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將可輕易、任意創設對自己有利之管轄權,甚至造成任擇法院之情形,如此過度擴張解釋,對被告之訴訟程序權保障不免過苛,亦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之目的有相悖之虞,更使管轄權之規範在此類案件中變得毫無意義;而本判決當然亦知悉如被告認為其住居所地距法院過遠致出庭不便利時,法院可依職權或依聲請利用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進行審理,某程度上可彌補出庭不便利之因素影響,但囿於設備優劣、網路速度或其他諸多因素,實際上親自出庭與以上開方式參與審理之情形仍無法等同視之,或多或少都會影響意見之表達與審理程序之進行順暢度,基此,本判決仍認為首揭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管轄權之見解,誠有檢討之餘地與必要。然而,本判決也深知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此部分管轄權之見解在短時間內絕無變更之可能,為避免當事人無謂之抗告與上級法院之廢棄發回造成訴訟成本上無意義之耗費,仍依目前見解認定本院具本件之管轄權如上,附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因偶然機會認識系爭群組之成員即訴外人 曾建昌 (帳號:Charnning),由於原告亦熱愛泡湯,遂在曾建昌之邀請下加入系爭群組,而原告在加入系爭群組後,見被告數度在系爭群組內發布裸女圖並經系爭群組內其他成員出言制止,故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故意,接續於民國108年9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間,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LINE,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系爭群組内傳送如附表所示内容之訊息,被告顯係以此輕蔑、嘲諷之語而達使人難堪為目的,對原告人格特質所為之攻擊性言論,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達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評價之程度,乃係出於侮辱之意甚明,並使原告於住處閱覽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被告所為業已侵害原告之居住、自由、名譽等人格權,應賠償原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與原告並不相識,原告係至八煙野溪溫泉泡湯時藉故加入系爭群組後,趁機挑釁滋事,藉刑事與民事訴訟之調解、和解來達其謀取鉅額金錢之目的;又原告竄改系爭群組對話内容,羅織入罪,有組織犯罪之嫌,且原告至今仍未出示其手機存檔之原始截圖,伊於系爭群組之發言並無恐嚇之犯意,客觀上更無使具備智識之成年人產生心生畏懼可能性,原告卻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半時方提告刑事告訴,於事件發生後近二年再提告民事訴訟,使伊疲於應付,以達成透過訴訟牟利之目的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准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另按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附表所示訊息,除附表四編號3、4、5、6、11、14、15、16、19、24外,其餘內容應為真正:
⒈被告雖辯稱附表所示訊息內容,除附表一編號26為其傳送外
,其餘均經原告竄改而否認訊息之形式上真正云云。然而,證人即系爭群組內成員之一之章致綱到庭證稱:附表所示訊息絕大部分是曾經真實出現在系爭群組內之對話,兩造當時有點類似語氣在爭執,好像吵架一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78頁)。證人即系爭群組內成員之一之曾建昌到庭證述:
我與兩造為朋友關係,我是先認識被告,約三年前認識原告,只跟原告見過一次面,我在系爭群組使用之名稱是Channing,附表所示訊息內容曾經真實出現在系爭群組內,截圖應該都是真實的,沒有修改過,文字有可能會修改,只是時間有點久,不太記得當時是怎麼發生的,我也不確定是針對誰,原告有在系爭群組內貼出價目表警告被告,被告前後就一直罵「幹」,這些字眼是後續其他對話的開端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03至104、107、109頁)。
⒉附表所示訊息內容係摘自原告提出附表二之截圖與文字檔案
(見本院訴字卷㈠第145至244頁),其中除附表四編號3、4、5、6、11、14、15、16、19、24為純文字檔案外,其餘內容均有截圖在卷可佐,再參酌上開證人章致綱證稱附表所示訊息絕大部分有出現在系爭群組內等語,及證人曾建昌證稱:附表所示訊息內容有出現在系爭群組內,截圖應該都是真實的,沒有修改過,文字有可能會修改等語,另被告答辯亦不斷引用原告在上開截圖中所出現之對話內容(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9至45、97至101頁),暨證人章致綱、曾建昌及下述證人 鄭淑芬 、 吳萬益 均證述兩造曾在系爭群組內有爭吵之情,本判決據此認定有截圖佐證之內容部分係屬真正,純文字檔案部分則有人為修改之可能性,尚無從認定係屬真正。
⒊至於證人即系爭群組內成員之一之鄭淑芬到庭證稱:我跟我
先生共用手機,共用的LINE名稱是BILL,是我先生加入系爭群組的,訊息都是我幫我先生吳萬益回的,我們是105年初加入,當時我們有五個人、兩台車,開車的PAUL有一些不愉快,突然我就看到原告的名字出現,我就想說這個人到底是誰,沒有一個人認識,被告與原告來回對話,我就比較沒有興趣,那段時間我就沒有關注群組裡面的訊息,那時因為PAUL反反覆覆,被告有說神經病,我認為他說的是針對PAUL,沒有要侮辱人,只是一個口頭禪,原告就跳出來傳了一個價目表說罵「神經病」要30萬元,但罵「幹」就不用錢,所以後來被告就傳了「幹」的訊息,我覺得被告只是調皮好玩,後來覺得太幼稚了,我就沒有再關注這些訊息內容,我也不記得有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另外SuFenCheng這是我的帳號,我不記得我有這用過這個帳號發過訊息,可能是我先生吳萬益用我的名字傳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39至45頁)。證人吳萬益到庭證述:我跟我太太用同一個帳號SuFenCheng加入系爭群組,附表所示訊息內容沒有出現在系爭群組內,太誇大了,但本院訴字卷㈠第182、183、184、185、186、187頁中SuFenCheng的訊息是我寫的,其他的部分我沒看過,我也不清楚,我知道108年9月間被告在系爭群組有講一些口頭話,但我不認為是辱罵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46至51頁)。證人鄭淑芬證述在被告傳了「幹」之訊息後就沒有再關注系爭群組內之訊息內容,足見其對於後續系爭群組內之對話並不清楚,而證人吳萬益雖稱附表所示訊息內容沒有出現在系爭群組過,惟在詢問到其與鄭淑芬共用之帳號SuFenCheng發送之訊息時又稱係其所發送,前後證述不一,亦與鄭淑芬所稱共用之帳號不同,可徵吳萬益上開證述尚難作為附表所示訊息內容非屬真正認定之依據。
㈢除附表一「幹」字部分之訊息外,其餘內容確有涉及侵害名譽權或自由權之情:
⒈關於附表一「幹」字部分之訊息,因原告當時在系爭群組內
曾張貼「台灣罵人價目表」(見本院審訴卷第25頁),其中關於「幹」之部分係記載「判賠:0元」、「幹只是台語發語詞」等,雖然該價目表無法真實完整呈現法院在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之個案中判決金額之事實過程與確實標準,然被告不斷發送「幹」之訊息,亦僅係見該價目表內容後,認為「幹」只是發語詞、不會遭判賠之心態下所為之訊息表達,或可能致使原告感受不快,但以兩造當時爭執之原由及情形來看,仍難認被告有侮辱原告之意。
⒉然而,除了上述「幹」字部分之訊息外,其餘被告傳送「牲
畜」、「白癡」、「神經病」、「爛貨」、「賤人」、「米蟲」、「王八蛋」、「敗類」、「智障」、「頭殼裝屎」、「婊子」、「下流」、「死番仔」、「賤貨」、「狗」、爺孫、其他部分出現之「幹」、「畜生」、「孬種」、「屁王」、「雜碎」、「賊」等訊息,上開語詞在社會通念及文字、口語意義上均含有輕蔑貶抑他人品格、聲譽之意,亦足使該他人感到難堪,且觀諸兩造對話之緣由與當時絕大部分之時間與內容均僅有兩造持續對話之狀況,可知被告訊息明顯指涉之對象為原告無疑;另被告雖有以如附表二編號1、2、3、4、6、16、19、20、26、28、30等之內容,表示該些內容並非在指原告云云,惟被告乃係以揶揄迂迴之方式達到貶抑原告人格之目的,事實上觀之該對話內容與當時持續對話之過程,均可輕易得悉被告指涉之人即為原告,被告所欲侮辱之對象亦為原告,透過迂迴方式並不會因此解免被告之責任;又被告既為醫學系畢業並曾擔任過醫師(見本院審訴卷第125、129、131、135頁,本院訴字卷㈡第141頁),應無不知上開語詞意涵之理,卻仍發送上開訊息在系爭群組內,以被告所發送訊息之脈絡、動機,事實上純粹係對原告之人身批評,已淪為宣洩情緒、謾罵之言詞,無助於發現真理或意見交流,亦無法達到促進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顯然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顯然被告行為之動機係以貶損原告人格、名譽為其目的,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因此受損,應屬有據。此外,附表三編號
5、6、8及附表四編號13等訊息內容,亦涉及對原告為加害生命、身體之危害通知,衡諸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令原告感覺其安全受威脅,使原告心生畏怖,客觀上業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訊息內容侵害其自由權,亦屬有據。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不論兩造是否原本即為相識,亦不論原告是否有為挑釁之情事,均非得作為被告以上開訊息內容侮辱原告或恐嚇原告之正當事由,是被告仍無從解免其責。
㈣按名譽或自由權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
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自由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且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所發送之訊息內容致名譽權、自由權受侵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職業、收入及108至109年間之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40至141頁,另參卷末存置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故不於判決內揭露,惟均已於言詞辯論時告以兩造要旨,經兩造確認在卷),再參酌本件被告行為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損害,暨依證人章致綱證稱系爭群組內大概10個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82頁)、證人曾建昌證述系爭群組內最多的時候10幾個人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05頁),甚至證人鄭淑芬亦稱兩造在附表一所示「幹」字之訊息後之對話沒有再關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㈡第40頁),足見原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有限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17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4月
6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此可見本院審訴卷第165頁送達證書,是送達應於111年4月16日生效,翌日即為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一、108年9月22日編號時間內容122:39哇肏要30萬222:40幹322:42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422:42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522:44幹xx幹xx622:44幹xx幹xx722:46去妳媽滾幹去妳的肏822:47滾妳娘我肏922:47幹幹幹1022:48肏1122:48濺1222:49幹1322:49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422:49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522:49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622:49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7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8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19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0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1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222:50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322:51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422:51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522:51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622:53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
二、108年9月23日(原告主張被告對話皆已事後收回)編號時間內容116:05請問如果是如果歐不是真的某人說李 明憲 牲畜不如或不如牲畜你一定會告贏除賠錢還得道歉對不對?但是如果某人對著畜生叫 李明憲 給我滾幹幹X娘或者敗類..等等這樣匯不匯有事?我是打比方呦不是真的純屬巧合同理能不能對著一個白痴叫他李明憲罵也或者還是舉例向你請教歐別告我歐我怕我最怕神經病了你一定不是還有我還怕遇到爛貨賤人米蟲王八蛋敗類智障頭殼裝屎白癡婊子下流死番仔等等這款貨色遇到了麻煩死嘞對不對?幹死了李先生請多指教純粹好奇想多學點216:09還好你不是上述那些會挨告的玩意要不然還真不好稱呼你講錯了讓你隨時有錢賺好險好險幹幹幹幹316:18我不像呀是鯊魚?更不像所以既然不像我那就不用告了你覺得你像上述某項呢?還是都像例如賤貨像不像?敗類像不像?婊子像不像?還是神經病像不像?哪個像你你就拿哪個告我都像就都告這樣好不好?幹幹幹幹不是說你呦我是幹婊子你長得一點都不像婊子所以不是你不過如果你認為你像我也會尊重不反對我溫文有禮嘛416:33打嘴砲你運氣好我最會啦幹幹幹幹死你老婊個我xx不是說你喲是我又想起那婊子5l6:36那個 老王 是你乾爹?還是你是他乾爹?你是誰呀強出頭滾6l6:46對了我養了條土狗可以叫李明憲嗎?養洋狗呢?明憲李?博士 李普通 李地雷李雜種呢?就叫 明李憲 若是母狗晚上被公狗肏的哀號我就會安慰明李憲乖誰叫你是母的當然天生就要被幹被肏再吵就叫就叫一群公狗幹死你幹幹幹幹幹死死你7l6:49你好運碰到我今天沒事爺陪你玩耶其實天天都沒大事爺就把你當大事玩玩死你他媽的熊8l6:53李先生住哪呀要不我們當面玩我覺得你很有趣好久沒碰到像你這款大咖好玩的相見恨晚呦跟爺說一下嘛別怕 爺秀秀 9l6:57話也都說盡了你我都還不認識咧我你一查就知說你這菜市場名就太通俗了說妳住哪嘛介紹一下自己嘛大家都在等著看你可別怯場不玩那我們真會幹幹幹幹幹死1017:00我的職業每天都要戳人對方叫得越大聲我越爽你想不想也被戳很爽捏來嘛1117:03你他媽就這幾句1217:04你帶種就到八煙來沒種就繼續屁1317:05要哥南下也行住哪?1417:06原來是沒種的1517:15 老吳 別轟他走玩過癮了再放生1617:23他根本不敢說自己是誰縮頭縮腦的我還是罵罵我家那隻畜生還比較爽縣李明給幹夠沒爽死沒還要不要再被幹?1717:24孫子還在呀乖那爺繼續罵狗1817:25今天爽死你我去他奶奶個熊1917:32對呀明憲兄出個聲嘛你放心爺天天有空爺照三餐加宵夜來伺候你千萬這次別刪我昨天還沒爽到今天加碼爽回來你這麼不敢告人的的畜生我是罵我家那雜種狗不是罵李明憲以下皆是罵狗畜生超你嘛孬種屁王雜碎2017:33我是業餘的專幹死執業的我是說我家那條職業被幹的雜種不是說李明憲我家那條叫縣李明2121:07來畜生爺放狗幹屁眼肏你個爽歪歪2221:09機歪講話大家都聽的很清楚懶趴大也不代表會搞2321:10畜生你還想聽啥爺一樣一樣伺候2421:11讓畜生此生沒白活是爺的天職也是樂趣2521:13畜生當自己是號人物沒想到畜生就是畜生2621:15我家畜生滿高級的會讀佛經也想念聖經這款天才畜牲應該會上電視去丟人現眼2721:16下回再養條畜牲還會拍馬屁更好2821:23養畜牲的好處就是可以罵它王八蛋米蟲敗類智障頭殼裝屎白癡婊子下流死蕃仔它不但每次都會回應爺爺我還會搖尾討愛我真他媽喜歡的搧它兩巴掌它越揍是越爽爺也樂此不疲繼續揍2921:25你看隨揍隨回應乖繼續爺繼續揍3021:26我在教我家畜牲認字畜牲好好學
三、108年9月24日(原告主張編號1至5對話被告皆已事後收回)編號時間內容108:40李明憲先生請離開你怎麼做爺都奉陪台東爺待過15年老友們都在爺癡癡等以不要被爺碰到畜牲208:49期待早日相見畜牲咱們鐵會相見恨晚我想著想著就會笑308:54先為你每天三柱香祈求平安到時聖經佛經都會為你準備還要什麼爺成全你408:59畜牲別躲爺要來了爺很快就會知道你在那到時再好好聚聚509:03狠話放夠啦開始行動隨時注意你的後面待在家裏別出門三天内爺直是會想死你617:46哇那我就䂳著等等看希望你平安就好出門一定耍小心注竟四周有事就報我名字在家也要注意報紙常登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你一定看過對不對?718:18我是誠意的你看我就怕你點數不足積分不夠我再說多點你是雞蛋炒鴨蛋一邊一個蛋一個是混蛋一個是滾蛋合成臭雞蛋818:52吃飽沒今朝有酒今朝醉人有旦夕禍福呀誰想到我們是相見恨晚呢真怕你有什麼三長兩短我們就見不著了告訴我嘛你住那好讓我立刻去向你請罪你不是很有組織嗎?你不是是個狠角色嗎?我怕你行不?
四、108年9月25日編號時間內容110:20孫子在不在?210:29孫子是你呀?你要當我孫子那可擔當不起耶那是亂倫呀那有孫子跟爺要錢是用告的這種孫滾310:45李明憲先生告訴我你是怎麼駭進我這八煙群屌群組的?請你離開為何不離開?闖空的賊還當自己是主人還會在乎真主人喊打?411:04孫子把信封全秀出來嘛?既然是發給我的持早也會看到晚看不如現在看511:05内容也秀出來別怕爺會保護你611:19乖孫別讓爺難找爺年紀大了還想留著老命伺候你這個孫你就早點從了爺吧?717:03對於一個賊我說不吃好話來817:05怕你收集的不夠多嘛你這個賊還想聽什麼?917:08爺幫你存檔別被我逮到爺好好伺候你1017:13跟賊合解就看你敢不敢上法庭了我上過多次監獄我也待過你沒查到嗎?笨1117:15爺慢慢跟你這個小賊玩千萬別跑1217:18好呀你就繼續爺邊跟你玩邊賺錢謝謝你陪我1317:20我會看相你今年運式不好出門一定要小心最好待在家裏1417:26王牌捧好別掉地方我會視為不敬爺怎麼想都不懂不敢見面的還會有這麼大的膽子你是怕我修理你還是怕被抓去關?1517:28哇做賊也會怕那連賊也不如了1617:55哈那麼一定都是鼠輩囉見不得人1717:56我最怕鼠輩了躲在暗處好可怕啊1818:05謝謝你是我見過最好的正義賊子到時多判你幾年以示回報1918:14你除了上網和做賊外還會什麼?來嘛讓我見見你本人風采保證你的平安平安就是福氣我會帶给你好運沖沖喜今年肯定是你的流年2018:19我是你的爺耶自己備笨笨2118:20以後就別讓爺來笨笨2218:23賊你想太多了2318:23存檔笨笨2418:26對賊言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