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 凃孟東
郭燕鳳 凃慈恩 凃文傑 凃育人 黃雅韻 凃椀馨 凃姍汶 凃丞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凃孟陞 、 凃艷華 、 凃孟德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3萬7931元【以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3筆之公告現值及其上系爭房屋2筆之課稅現值計算,計算式:西門路房屋29萬1700元+小北段2筆土地343萬7721元+公園路房屋13萬0800元+正覺段土地147萬7710元=533萬7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