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代理人 吳佩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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